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條文關聯

食品販賣業有販賣禽畜水產食品者,除依第十七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
規定:
一、禽畜水產食品之陳列檯面,應採不易透水及耐腐蝕之材質,且應符合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之規定。
二、販售場所應有適當洗滌及排水設施。
三、工作檯面、砧板或刀具,應保持平整清潔;供應生食鮮魚或不經加熱
    即可食用之魚、肉製品,應另備專用刀具、砧板。
四、使用絞肉機及切片機等機具,應保持清潔,並避免污染。
五、生鮮水產食品應使用水槽,以流動自來水處理,並避免污染販售之成
    品。
六、禽畜水產食品之貯存、陳列、販賣,應以適當之溫度及時間管制。
七、販賣冷凍(藏)之禽畜水產食品,應具有冷凍(藏)之櫃(箱)或設
    施。
八、禽畜水產食品以冰藏方式貯存、陳列、販賣者,使用之冰塊應符合飲
    用水水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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