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條文關聯

製造冷藏貯存及販賣之真空包裝即食食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活性大於零點八五,且須冷藏之真空包裝即食食品,其貯存、運輸
    及販賣過程,均應於攝氏七度以下進行。
二、冷藏真空包裝即食食品之保存期限:產品未具下列任一條件者,保存
    期限應在十日以內,且業者應留存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證實驗
    室之相關檢測報告或證明文件備查:
  (一)添加亞硝酸鹽或硝酸鹽。
  (二)水活性在零點九四以下。
  (三)pH值小於四點六。
  (四)鹽濃度大於百分之三點五之煙燻及發酵產品。
  (五)其他具有可抑制肉毒桿菌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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