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條文關聯

生產製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塑膠原料供應者所提供之加工建議條件製造,並逐日記錄;建議條
    件變更者,亦同。
二、自製造至包裝階段,應避免與地面接觸;必要時應使用適當器具盛接
    。
三、印刷作業,應避免油墨移轉或附著於食品接觸面。油墨有浸入、溶出
    等接觸食品之虞,應使用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准用
    之著色劑。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