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餐飲業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衛生評鑑申請作業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為積極與有效推動餐飲業主動符合食
    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四項所規定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以提升餐飲衛生安全,強化餐飲從業人員素質,維護消費者權益,
    特建置餐飲業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衛生評鑑(以下簡稱本評鑑)及訂定
    申請作業指引。
    本評鑑由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依餐飲衛生安全
    政策,鼓勵餐飲業者自由參加,以強化業者落實自主管理。

二、本作業指引用詞,定義如下:
    (一)現場評核:由公正第三者組成評核小組,針對業者申請之作業
          場所進行評核。
    (二)追蹤查核:由公正第三者組成評核小組,針對已通過本評鑑之
          業者進行不定期之查核。
    (三)確認查核:由公正第三者組成評核小組,針對追蹤查核未通過
          者或有發生食品中毒之嫌並經轄區衛生局調查者,進行之查核
          工作。

三、本作業指引適用之餐飲業別如下:
    (一)一般餐館餐飲業。
    (二)承攬筵席餐廳之餐飲業。
    (三)旅館附設餐廳。
    (四)自助餐飲業。
    (五)學校及醫院附設廚房。
    (六)速食業。
    (七)其他經食藥署認定適用者。
    經衛福部公告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者,不受理其申請。

四、申請資格條件如下:
    (一)經向政府合法登記或依法設立者。
    (二)置有食品安全管制小組(以下簡稱管制小組)。管制小組成員
          及相關資格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三)實際運作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三十日以上。
    (四)供膳場所委由承包商運作者,自轄區衛生局收到其申請之收件
          日起算,其委託契約書應有一年以上之契約效期;前述供膳場
          所如為學校,委託契約書應有一學期以上之契約效期。

五、申請文件
    (一)本評鑑申請書(附表一之一),並加蓋業者及負責人印章。
    (二)符合前點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含業者最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
          明文件、建檔歷程表(附表一之二)及食品安全管制小組人員
          履歷表(附表一之三)。
    (三)組織系統圖及從業人員工作配置表(附表一之四)。
    (四)作業場所平面圖(包括人員及物品動線)及主要機械及設備配
          置圖(附表一之五)。
    (五)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各項標準作業程序書(附表一之六)。
    (六)供應之菜單一覽表(附表一之七)。
    (七)產品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HACCP)計畫書。
    (八)供膳場所委由承包商運作者,除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文件外,另
          須檢附承包商最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六、書面審查
    (一)業者檢附第五點之申請文件函送轄區衛生局。轄區衛生局確認
          第四點之申請資格後,函復業者。
    (二)業者備妥前款轄區衛生局函文影本及第五點所定申請文件,向
          食藥署委辦之機關(構)(以下簡稱委辦機關(構))申請書
          面審查。受理申請資料後,應於十五日內審查完畢,審查結果
          符合規定者,即通知業者,並於十日內排定現場評核日期。
    (三)資料審查結果需補正者,委辦機關(構)應通知申請業者限期
          補正。經通知限期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予以退件
          。

七、現場評核
    (一)委辦機關(構)於排定現場評核日程後,應於現場評核二週前
          以函文邀集評核委員,副知轄區衛生局及食藥署參與現場評核
          之執行。
    (二)評核小組成員應符合本評鑑評核委員資格(附件一)之規定,
          並向食藥署核備。並依據本評鑑現場評核程序(附件二)及評
          核報告格式(附表二)執行評核作業。
    (三)現場評核結束後,評核小組將評核報告及相關資料送食藥署委
          辦機關(構)。評核結果由委辦機關(構)以書面通知業者。
    (四)評核結果缺失項目超過規定標準者,評定為現場評核未通過,
          業者可於現場評核日起,三十日後再次申請現場評核,但每年
          以兩次為限(自第一次現場評核日起一年內)。
    (五)評核結果缺失改善報告含電子檔,經與業者說明提送改善報告
          之期限(涉及大量硬體改善者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逾期未
          提送者,視為放棄,予以不通過結案。

八、衛生評鑑證明書(標章)之核發
    (一)委辦機關(構)針對現場評核結果及缺失改善報告陳報食藥署
          ,由食藥署據以核定衛生評鑑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書)編號及
          印製證書(格式如附件三),通知轄區衛生局蓋用機關印信,
          並公開於食藥署網站上。
    (二)證書編號格式為「衛評餐服字第○○○號」。
    (三)標章格式如附件四。

九、追蹤查核及確認查核
    (一)由委辦機關(構)聘請評核委員並聯繫安排查核事宜,副知食
          藥署。
    (二)追蹤查核採不定期之查核方式,追蹤查核報告(附表二)函報
          食藥署。
    (三)追蹤查核結果不符合規定者,函文通知業者及轄區衛生局,限
          期改善並安排確認查核,如結果仍不符合規定者,應將該查核
          報告函報食藥署核定,由食藥署函文通知業者廢止該評鑑證書
          (標章)。
    (四)通過衛生評鑑之業者於證書有效期限內發生食品中毒案件,經
          轄區衛生局調查者,由該轄區衛生局副知食藥署及委辦機關(
          構),委辦機關(構)應於收文日起一個月內安排確認查核並
          完成確認查核報告(附表二)函報食藥署。查核時,業者另應
          備妥食品中毒事件檢討報告,否則認屬未通過。查核未通過者
          ,逕予廢止其證書。
    (五)前款檢討報告應包括緣由、原因檢討、改善方案、改善過程紀
          錄及全場員工進行四小時之衛生講習紀錄。前開衛生講習,業
          者應委請場外之專家、學者進行食品安全及衛生課程,並應事
          先向轄區衛生局核備後辦理。

十、證書(標章)之廢止
    通過本評鑑之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轄區衛生局函報食藥署,廢
    止其證書(標章),被廢止者應繳回證書。自證書廢止日起,四十五
    日後始得再提出申請;如為現場評核通過,尚未取得證書者,不予核
    發該證書。
    (一)未辦理展延者。
    (二)永久停工。
    (三)產品在非認可處所產製者。
    (四)產品之主要製造階段及包裝等步驟,委外代工者。
    (五)購買或使用未經管制之即食食品。
    (六)超過最大生產量生產或供應。
    (七)確認查核仍未通過者。
    (八)場所變更與發證地址不符者。
    (九)半年內發生兩次以上食品中毒案件並經衛生局調查確定者。
    (十)一年內發現兩次以上應辦理變更登記而未登記者。
    (十一)其他重大缺失者。

十一、證書(標章)之展延
      (一)本評鑑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應於到期前六個月提出展延申
            請。
      (二)展延作業除應檢附第五點之申請文件,另須檢附下列文件,
            同第七點之程序辦理:
            1.管制小組成員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持續教育時數證明。
            2.原核發證書正本。

十二、證書(標章)之變更
      通過本評鑑之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
      內辦理變更登記。轄區衛生局或委辦機關(構)核可後應副知食藥
      署,以利更新網站資料(附表三)。
      (一)業者名稱或負責人變更:應備妥變更後之業者登記證明(如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管制小組成員未改變之證
            明文件,逕向轄區衛生局提出申請。
      (二)管制小組成員異動超過二分之一:應備妥擬變更人員之聘書
            或證明及食品安全管制系統合格結業證書影本,逕向轄區衛
            生局提出申請。
      (三)生產量變更:同新案方式辦理,備妥新案申請相關文件,逕
            向委辦機關(構)提出申請。
      (四)經營型態改變或更換承包商或其他足以影響系統運作之變更
            :同新案方式辦理,備妥新案申請相關文件,逕向委辦機關
            (構)提出申請。

十三、證書之補發
      (一)本評鑑證書有效日期內遺失者,得檢具本評鑑申請書(附表
            一之一)及切結書,逕向轄區衛生局申請證書補發,新證書
            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
      (二)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五。

十四、本評鑑相關作業流程圖如附件六及附件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