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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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餐飲業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衛生評鑑申請作業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制定依據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現行法規)
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
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之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第一項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二項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及前項
食品業者申請登錄之條件、程序、應登錄之事項與申請變更、登錄之廢止
、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之
驗證。
前項驗證,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驗證機構辦理;有關申請、撤銷與廢
止認證之條件或事由,執行驗證之收費、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
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現行法規)
本準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