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包裝食用醋標示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適用於包裝食用醋,包括調理食醋及合成食醋。

三、以釀造食醋為原料,添加其他原料,且未添加合成食醋或其他酸味劑
    製得之調理食醋,應於包裝明顯處標示「調理」字樣。

四、以食品添加物醋酸或冰醋酸之稀釋液,添加糖類、酸味劑、調味劑及
    食鹽等製成之調味液或以此調味液添加釀造食醋混合而成之合成食醋
    ,應於包裝明顯處標示「合成」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