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辦理。

二、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包裝食品,應於容器或外包裝以中文顯著
    標示該原料之原產地(國)。

三、前點之原產地(國),應以其屠宰地(國)為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