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
,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為使主管機關於執行違反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措施、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
第四款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案件,裁處符合比例原則,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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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本法規定者,依附表所列情事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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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應依法定罰鍰額度最高之規定及附表所列情
事計算罰鍰額度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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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本基準計算之罰鍰逾該法定罰鍰最高額者,以該法定罰鍰最高額裁
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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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規案件依本基準裁罰如有顯失衡平之情事,得斟酌個案情形,並敘
明理由,依行政罰法規定,酌予加重、減輕或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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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反者之罰鍰處分履行期原則統一定為七天,履行期間內先由裁罰機
關催繳,逾期未繳納者,即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
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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