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人為執行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特訂定
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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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進入閱覽室應受保險人業務相關人員之指導及協助,不得有飲
食、吸菸、嚼檳榔或破壞設備、環境整潔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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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應憑核准閱覽政府資訊之證明文件正本及本人身分證明文件,
於指定之時間內,向保險人業務相關人員辦理閱覽、抄錄、攝影、重
製或複製各項事宜。但申請人本人因故無法於指定時間內到場閱覽者
,得委任代理人為之,代理人應出具授權書及其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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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閱覽、抄錄、攝影、重製、複製政府資訊,應由保險人業務相
關人員協助在閱覽室內為之,並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不得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撕毀政府資訊。
(二)不得拆散已裝訂之政府資訊。
(三)不得有其他損壞政府資訊之行為。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保險人業務相關人員得當場制止之,並依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閱覽、抄錄、攝影、重製、複製完畢後,所調閱
之行政資訊應當面交回保險人業務相關人員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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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以自行使用影印機影印為原則,使用時應依保險人業務相關人
員之指導操作。除影印機以外,因閱覽、抄錄、攝影、重製、複製政
府資訊所需之器材及設備,由申請人自行準備,保險人不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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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閱覽室內之各項器材及設備應妥善使用,若因申請人操作不當而致故
障、損壞應負維修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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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於閱畢政府資訊,將資料原件交保險人業務相關人員當面點收
後,由保險人業務相關人員退還其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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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申請閱覽、抄錄、攝影、重製、複製政府資訊,應依據行政院
衛生署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繳納費用。申請人申請複製
檔案(經保險人點收賦予文號、立案、編目等作業程序,歸屬為保險
人檔案者),應依檔案法「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繳納費用。申請人
繳納費用後,保險人業務相關人員應開立交付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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