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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辦理閱覽、抄錄、攝影、重製、複製政府資訊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0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秘字第100007933 7號令廢止,並自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健保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秘字第0950026059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 7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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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秘字第0980093323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99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閱 覽、抄錄、攝影、重製、複製政府資訊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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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秘字第100007933 7號令廢止,並自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廢止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