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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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定就醫之保險對象認定原則:
(一)保險對象當年度門診就醫超過一定次數者,優先納入全民健康保
險保險人(以下稱保險人)次年度指定就醫院所之輔導對象,該
一定次數不含急診、牙醫及保險人代辦如預防保健之就醫次數,
並排除重大傷病身分者。
(二)前述列入優先輔導對象經保險人輔導一定期間後,若無明顯改善
,保險人得洽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病歷或診療證明
文件等資料以進行專業評估,經專業認定就醫行為顯有異常者,
及經保險人評估後,確須指定就醫者。
(三)由保險人依個案事實認定有指定就醫之必要者,不受上開原則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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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定就醫之作業程序:
(一)經輔導後仍未達保險人評估標準之保險對象,經保險人指定於次
年度指定期間需至特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接受診療服務時,保險
人得先洽詢保險對象意願選擇特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後,填具
意願書(樣張如附件,並以四家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為限),另若
保險對象未選擇特定之醫事機構,則由保險人依保險對象情況逕
予指定至特定之特約醫事機構就醫,再函知保險對象及指定之保
險醫事服務機構。
(二)保險人將指定就醫之保險對象姓名、身分證號、指定之保險醫事
服務機構名稱、代碼及簡稱鍵入資料庫,並於保險對象健保卡更
新時寫入指定就醫註記,當保險對象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以健保
卡就醫取號時會出現9129錯誤代碼(或【持卡人於非指定就醫場
所就診】訊息),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須連線至保險人指定之網址
(https://10.253.253.243/憑證登入/服務項目/指定就醫查
詢/輸入保險對象身分證號後即可查詢)確認其是否為該保險對
象指定之醫療院所,如是,始得接受以保險對象身分掛號就醫(
就醫類別應輸入保險人指定之代碼);否則該保險對象之醫療費
用應依本須知第四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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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依保險人輔導至指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者,其醫療費用全民
健康保險不予給付,惟因情況緊急於急診就醫者,不在此限。該情況
緊急之定義及範圍係指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二部西醫第一章基本診療附表 2.1.1急診定義及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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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險對象經保險人指定院所就醫後,經保險人評估其指定就醫之原因
消滅後,則由保險人註銷其健保卡指定就醫之註記,免除指定就醫之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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