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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門診高利用保險對象指定院所就醫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醫字第10200331 3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中華民國102年6月1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健保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醫字第 0950033489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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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醫字第0980091685號令修正發 布第2點、第3點、第4點、第5點;並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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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醫字第099007266 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99年6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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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醫字第10000737 3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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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醫字第10200331 3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中華民國102年6月15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一-全民健康保險門診高利用保險對象指定院所就醫意願書
法規異動
修正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