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作業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保險對象經特約醫院、診所醫師診斷確定為重大傷病,得檢具下列文
    件,向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申請發給重大傷病證明:
  (一)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
  (二)保險特約醫院、診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診斷證明書自開立起三十日內有效,逾期不予受理申請。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特約醫院、診所為服務就醫之保險對象,得彙總前項所列文件代辦申
    請重大傷病證明。如為爭取時效,得先行造冊以傳真或派專人送達方
    式報備,前項所列文件應於一個月內補送,造冊參考格式如附件。

三、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醫療費用之重大傷病,係指主管機關公告之「全
    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所列各項疾病。

四、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受理申請後,至遲須於三日內將核定結果通知
    申請人或代辦申請之特約醫院、診所。如係先行造冊報備,則應於報
    備當日將核定結果以傳真方式通知代辦申請之特約醫院、診所,俟第
    二點所列各項申請文件補齊後,再行發給持重大傷病證明。對於申請
    內容複雜之個案,得會請審查醫師審查,並於十日內完成。

五、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為三年,逾期須再提診所證明書重新申請核發
    。保險對象持重大傷病證明就醫,自該證明所載有效期限內得免自行
    負擔醫療費用,所接受之治療,以該證明所載之傷病為限。
    申請重大傷病重大傷病證明時,保險對象若未住院,以申請日期為卡
    證生效日。
    申請重大傷病證明時,若保險對象正因重大傷病住院,仍以申請日期
    為卡證生效日,惟當次住院,得免部分負擔。

六、保險對象持重大傷病證明就醫,仍須繳驗保險憑證,且每次就醫時,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須於保險憑證上加蓋戳章,但如屬同一療程者不在
    此限。

七、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內,保險對象遺失或損毀重大傷病證明,可向
    轄區分局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