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二、保險對象經特約醫院、診所醫師診斷確定為重大傷病,得檢具下列文
件,向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申請發給重大傷病證明:
(一)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
(二)保險特約醫院、診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診斷證明書自開立起三十日內有效,逾期不予受理申請。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特約醫院、診所為服務就醫之保險對象,得彙總前項所列文件代辦申
請重大傷病證明。如為爭取時效,得先行造冊以傳真或派專人送達方
式報備,前項所列文件應於一個月內補送,造冊參考格式如附件。
|
三、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醫療費用之重大傷病,係指主管機關公告之「全
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所列各項疾病。
|
四、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受理申請後,至遲須於三日內將核定結果通知
申請人或代辦申請之特約醫院、診所。如係先行造冊報備,則應於報
備當日將核定結果以傳真方式通知代辦申請之特約醫院、診所,俟第
二點所列各項申請文件補齊後,再行發給持重大傷病證明。對於申請
內容複雜之個案,得會請審查醫師審查,並於十日內完成。
|
五、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為三年,逾期須再提診所證明書重新申請核發
。保險對象持重大傷病證明就醫,自該證明所載有效期限內得免自行
負擔醫療費用,所接受之治療,以該證明所載之傷病為限。
申請重大傷病重大傷病證明時,保險對象若未住院,以申請日期為卡
證生效日。
申請重大傷病證明時,若保險對象正因重大傷病住院,仍以申請日期
為卡證生效日,惟當次住院,得免部分負擔。
|
六、保險對象持重大傷病證明就醫,仍須繳驗保險憑證,且每次就醫時,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須於保險憑證上加蓋戳章,但如屬同一療程者不在
此限。
|
七、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內,保險對象遺失或損毀重大傷病證明,可向
轄區分局申請補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