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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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作業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26日

制定依據

1.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中華民國89年12月30日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接受保險對象就醫時,應查核保險對象繳交之保險憑
  證及身分證件等文件是否相符、保險憑證是否在有效期限內,繳交兒童
  健康手冊者,並應查核是否蓋妥投保單位章戳;如有不符時,應拒絕其
  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