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健保尚未納入給付特材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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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稱健保署)為規範保險醫事服務機
    構因臨床業務需要,使用公告於健保署全球資訊網之「全民健保尚未
    納入給付特材品項表」所列醫材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健保給付特殊材料,均由醫材許可證持有者向健保署提出「納入全民
    健康保險給付建議書」(以下稱建議書),經完成審議程序後,尚未
    納入健保給付前,得公告於健保署全球資訊網「全民健保尚未納入給
    付特材品項表」(https://ppt.cc/f2fRWx);未提出者,本保險不
    予給付,且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向保險對象收取自付費用。

三、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為保險對象提供醫療服務時,應依健保法規定優先
    使用健保給付之特材品項。

四、健保署管理「全民健保尚未納入給付特材品項表」之原則:
    (一)醫材許可證持有者已向健保署提出建議書之醫材,在健保署受
          理並完成審議程序,尚未納入健保給付前,得暫予登載於「全
          民健保尚未納入給付特材品項表」,用以向本保險申報。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品項,則不列入前述品項表:
          1.經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決議
            列項收載,但醫材許可證持有廠商不同意納入健保給付者。
          2.目前缺乏本保險給付原則之醫療效益,臨床實證尚不足以支
            持其效能,或其他相關資料提出有安全考量之品項,經審議
            不納入健保者。
    (三)自一百零二年起經完成審議程序之功能類別品項,並已登載於
          品項表三年以上者,基於臨床專業評估或行政管理責任,本署
          將重啟審議,以符合臨床使用現況。

五、符合下列條件之品項,醫材許可證持有者無需向健保署提出收載建議
    :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健保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不列入
          本保險給付範圍者。
    (二)符合「全民健康保險不予收載特殊材料之處理原則」者。
    (三)「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使用醫療科技評估(HTA)期間或已完成H
          TA後不同意納入健保支付診療項目虛擬醫令代碼」所需之特材
          、導航系統之附件及機械手臂設備之輔助手術定位配件等。

六、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為保險對象提供醫療服務時,應依全民健康保險醫
    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
    臨床實務需要,使用「全民健保尚未納入給付特材品項表」之品項,
    向民眾收取費用應依醫療法第六十三條、六十四條及第八十一條,善
    盡充分說明、知情同意責任,其收費應依醫療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以保障保險對象權益。

七、作業程序:
    (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使用「全民健保尚未納入給付特材品項表」
          之品項,其收費標準應依醫療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報請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向民眾收取費用之標準。
    (二)資訊公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將「全民健保尚未納入給付特
          材品項表」之品項、主管機關核定符合醫療法二十一條規定之
          自付費用、產品特性、副作用、與健保已給付品項之療效比較
          等資訊,公布於院所網際網路或明顯處所,且應同時於健保署
          全球資訊網「醫材比價網」登載該品項之收取民眾自費金額。
    (三)事前充分告知並簽立同意書:為保障保險對象權益,保險醫事
          服務機構應於手術或處置前二日為原則(緊急情況除外),交
          付自付品項費用及產品特性、使用原因(含不符健保給付規定
          之原因)、應注意事項、副作用,與健保給付品項之療效比較
          說明書予保險對象或家屬,同時充分向保險對象或家屬解說,
          並由保險對象或家屬填寫同意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由保險對象
          保留,另一份則保留於病歷中,另同意書載明事項應包含該「
          全民健保尚未納入給付特材品項表」之品項名稱、醫療器材許
          可證字號、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材單價、數量及自費金額等。
    (四)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對象收取「全民健保尚未納入給付特
          材品項表」之品項費用,應摯發收據交予保險對象或家屬收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