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使所屬農場辦理休閒、
觀光委託經營案件(以下稱委營案)有所依循,特訂定本作業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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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農場休閒農業與觀光遊憩業務應優先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以下稱促參法),無促參法適用者,得以局部面積或範圍依本作業指
引辦理委託經營。
農場辦理休閒、觀光委託經營流程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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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場委營案經營計畫與契約草案應報會核定,程序如下:
(一)農場辦理評估作業(評估檢核表格式如附表),並依評估結果
研提經營計畫報會審查。
(二)經營計畫核定後,計畫案內容(摘要)與招商文件公開於政府
電子採購網。
(三)農場辦理委營案,應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作業程序與遴選之
決標原則,得參照政府採購法最有利標方式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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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營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營計畫之性質、基本規範、契約年限及範圍(在不影響公用
用途情況下,依提供設施之特性、使用方式定之)。
(二)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三)經營內容、預估投資項目及金額。
(四)權利金(應考量包含一般權利金、營運權利金、土地租金及相
關稅金)與房屋租金計算方式及建議金額。
(五)財務分析。
(六)有無協商事項。
(七)申請案件之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
(八)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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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農場與委營廠商簽訂契約,應依個案特性,契約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契約委營期間。
(二)雙方權利與義務(如涉及擴整建應約定開發申請人及提送資料
義務人)。
(三)雙方聲明與承諾事項。
(四)用地與設施之範圍與使用方式。
(五)興建規定。
(六)營運模式。
(七)土地租金、房屋租金、權利金及其他費用之計算與繳納。
(八)財務及查核事項。
(九)工程控管及查核。
(十)經營期間每年度投資財產之歸屬、登帳方式與契約屆滿前(時
)之移轉。
(十一)履約保證。
(十二)保險。
(十三)營運績效評估機制及營運期間屆滿之續約條件。
(十四)委營案應訂定遴用退除役官兵參與工作員工之百分比,並列
為績效評估項目。
(十五)缺失及違約責任與罰則(含施工或經營不善之處置及關係人
介入)。
(十六)契約之變更與契約之終止,並載明農場未同意變更前,廠商
不得自行變更契約,申請修約與協商應以書面通知,並作成
書面紀錄。
(十七)經營期滿或契約終止時,委託範圍內設施、設備(含委營廠
商興建及自行購置)之處理方式,及經營管理期間拆除、變
更委營設施之處理方式。
(十八)有下列情況者,農場得終止契約:
1.政策變更。
2.發現委營廠商有重大違法事件發生。
3.委營契約有損害農場利益者。
4.雙方協議終止。
5.為符合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
(十九)爭議處理及仲裁條款。
(二十)其他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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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營廠商對於委營業務須單獨設帳,並自負盈虧。
〔立法理由〕 明定本推動小組會議之進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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