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辦理休閒觀光委託經營作業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事字第1120017031號 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二、農場休閒農業與觀光遊憩業務應優先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以下稱促參法),無促參法適用者,得以局部面積或範圍依本作業指
    引辦理委託經營。
    農場辦理休閒、觀光委託經營流程如附件。

三、農場委營案經營計畫與契約草案應報會核定,程序如下:
    (一)農場辦理評估作業(評估檢核表格式如附表),並依評估結果
          研提經營計畫報會審查。
    (二)經營計畫核定後,計畫案內容(摘要)與招商文件公開於政府
          電子採購網。
    (三)農場辦理委營案,應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作業程序與遴選之
          決標原則,得參照政府採購法最有利標方式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