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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輔導會)為使會屬榮譽國民之家
    (以下稱榮家)辦理文康表演活動,充實退除役官兵精神生活,增進
    人際互動機會,提升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活動內容:
  (一)榮家辦理文康表演活動,宜與社區配合,融合當地社區環境,加
        強與社區居民互動,規劃辦理融匯地區文化特色之各類型歌唱(
        含懷舊歌曲演唱)、音樂、舞蹈、戲劇、才藝、民俗技藝等活動
        。
  (二)文康表演活動得結合及運用社區相關資源,搭配提供表演項目,
        如邀請志工團體、幼稚園、社區媽媽教室、老人大學、救國團、
        學校社團等義演;及與社區老人協會合作辦理重陽節慶祝活動。
        並得協調各地區榮服處提供安排各地區具表演才藝之榮民(眷)
        或相關社團至榮家舉辦康樂表演或團康活動。
  (三)文康表演活動內容應符合社會公序良俗。

三、演出週期、時限、地點:
  (一)每週辦理一次小型文康表演,每場次至少以五十分鐘為原則(可
        含二十分鐘榮民(眷)才藝表演或社團演出等)。
  (二)當週逢春節、端午節、中秋節、榮民節及上、下半年之藝能競賽
        (才藝嘉年華)活動,擴大辦理聯歡表演時,表演時間每場次以
        六十分鐘以上,不超過九十分鐘為原則。
  (三)文康表演活動地點不限於榮家內,可結合社區場地辦理。

四、辦理方式:
  (一)文康表演活動全年演出場次,得由榮家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
        辦理招標,或邀請地區社團提供節目配合辦理。
  (二)榮家辦理康樂表演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其額度視年度預算編列及執行狀況訂定之。
  (三)榮家可協調地區會屬投資事業機構,贊助相關經費(如致贈摸彩
        品、額外聘請資深歌手演唱等),吸引榮民參與活動。如經費仍
        有不足時,各界捐助款亦可納入運用,惟應陳報運用計劃報會核
        備,並依行政院頒「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五、辦理文康表演活動須注意場地、參加人員安全措施,及對環境的掌握
    與規劃。辦理文康表演活動重要檢視事項如附件。

六、榮家文康表演活動辦理情形,列入平日督訪查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