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照顧清寒榮民就學子女
,秉持排富及不重複之原則,主動協助家庭教養,於例假日及寒暑假
實施午餐補助,使榮民子女能安心向學,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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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榮民或榮民遺眷有就讀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子女,且符合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得申請午餐補助金:
(一)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認定及證明低收入戶
。
(二)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認定及證明中低收入
戶。
(三)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認定因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
(四)前三款以外,經學校認定清寒無力支付午餐費,並納入午餐補
助,或有特殊事由經本會評估核認者。
榮民前配偶(不具榮民身分),其戶籍已記載榮民子女監護權歸屬者
,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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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午餐補助金核發標準為每日新臺幣八十元,補助日數為未接受學校或
機關午餐補助之例假日及寒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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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作業:
(一)符合第二點規定人員,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檢
附身分證明文件(本會資訊系統可查得者,免附)及下列文件
之一,向本會各榮民服務處提出申請:
1.低收入戶證明(本會資訊系統可查得者,免附)。
2.中低收入戶證明(本會資訊系統可查得者,免附)。
3.地方政府認定符合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相關證明文
件。
4.學校認定清寒無力支付午餐費,並納入午餐補助證明單(格
式如附件二)。
(二)申請人如係初次申請或申請資料有異動者,除檢附前款資料外
,須提供申請人附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影印後歸還)
及郵政存摺封面影本。申請人如係榮民子女之監護人,另須檢
附受理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且載明監護權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榮民服務處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得監護權記載者,免
附)。
(三)申請期限:上半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為每年三月一日
至三月三十一日,下半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每
年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本會各榮民服務處
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
(五)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將補助金以轉帳方式撥入申請人指定之金
融帳戶內;不符合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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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般規定:
(一)本會各榮民服務處應於受理截止後一個月內,與學校或機關勾
稽比對,確認身分完成證明文件審查,並備妥申請文件、請領
名冊、郵存憑單(蓋郵戳)等相關資料報會。本會複審通過後
,核發半年所需經費。
(二)本會各榮民服務處完成補助作業發放後,應將補助情形鍵入服
務機構「榮民及榮眷訪視服務系統」。
(三)補助後自行休學者,應繳回補助餘款。但因不可抗拒因素而中
斷學業者,得不予追繳。所稱不可抗拒因素,指因病住院、學
校停課或家逢變故,並有相關證明文件。
(四)已接受學校或機關午餐補助款或實物給付者,不得重複申領,
已核發者應予追回。
(五)凡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者,不予核發,已核發者應追回
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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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各榮民服務處應於申請期間前後,派員訪視轄區之補助對象,瞭
解其生活狀況。如發現新增或不符補助要件時,應主動協助申辦或停
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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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戰訓或因公殞命,或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軍人之遺族,準用遺眷規定
,申請就學子女午餐補助。
服現役十年以上,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不適用
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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