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般規定:
(一)本會各榮民服務處應於受理截止後一個月內,與學校或機關勾
稽比對,確認身分完成證明文件審查,並備妥申請文件、請領
名冊、郵存憑單(蓋郵戳)等相關資料報會。本會複審通過後
,核發半年所需經費。
(二)本會各榮民服務處完成補助作業發放後,應將補助情形鍵入服
務機構「榮民及榮眷訪視服務系統」。
(三)補助後自行休學者,應繳回補助餘款。但因不可抗拒因素而中
斷學業者,得不予追繳。所稱不可抗拒因素,指因病住院、學
校停課或家逢變故,並有相關證明文件。
(四)已接受學校或機關午餐補助款或實物給付者,不得重複申領,
已核發者應予追回。
(五)凡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者,不予核發,已核發者應追回
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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