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訂
定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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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署各組、室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切實遵照「行政程序法」及「行
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
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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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作業規定所稱人民陳情案件,指人民以書面(含傳真或電子郵件)
或言詞(含電話)向本署提出關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
、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等具體陳情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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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以書面陳情者,應依下列方式分辦:
(一)總收文人員應將陳情案件登錄公文資訊系統後,分由各承辦組、
室處理。陳情事項如為跨組室業務或非屬本署主管業務者,分由
綜合企劃科處理。
(二)署長及副署長指示各組、室辦理之陳情案件,應交由總收文人員
依前款規定處理。
(三)各組、室自行受理之陳情案件,由組、室收文人員以陳情類別登
錄公文資訊系統後,分由承辦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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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民以言詞陳情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電話陳情案件:除行政法令之查詢,應妥予說明,得免作成紀錄
外;應由承辦人員於聆聽陳訴後,立即將陳情事項製作紀錄(格
式如附件一),依照前點規定處理。
(二)親至本署陳情案件:各組、室承辦人員應利用適當場所接待陳情
人,必要時,得會同相關組、室共同處理,並由主辦組(室)立
即將陳情事項製作紀錄,依照前點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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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組、室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依分層負責規定,陳核後,依下列方式
處理之(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二):
(一)由本署直接處理者,視情形以公文、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答復陳
情人。
(二)函轉主管機關處理者,應副知陳情人;函轉時應請主管機關將處
理情形及結果副知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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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但仍應予登記,以利
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
虛報或不實者。
(四)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主管機關
陳情者。
前項第二款一再向原受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陳情而交辦者,受理機關
得僅函知陳情人,並副知交辦機關已為答復之日期、文號後,予以結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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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收文人員將陳情案件登錄公文資訊系統後,應將案件資料影送一份至
綜合企劃科進行列管。
各組、室承辦人於處理陳情案件後,應將處理情形副知或影送綜合企
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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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人民陳情案件以一般公文速件處理期限處理,未能依限於三日內辦結
者,應經各主管組、室主管核准,並至遲於十日內辦結。未能於十日
內辦結者,應簽請署長核准延長,延長以十日為限,並應將延長理由
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綜合企劃科應依前項規定,追蹤列管各組、室處理之人民陳情案件,
並按季統計陳核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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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為建立服務評價機制,提升本署服務效能及形象,得對本署各處室處
理人民陳情案件進行滿意度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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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各有關人員應予保密,並依相關規
定及行政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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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作業規定簽奉署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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