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臺教青署綜字第1070059280號函 修正發布第4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青年輔導

法規異動

修正

四、人民以書面陳情者,應依下列方式分辦:
  (一)總收文人員應將陳情案件登錄公文資訊系統後,分由各承辦組、
        室處理。陳情事項如為跨組室業務或非屬本署主管業務者,分由
        綜合企劃科處理。
  (二)署長及副署長指示各組、室辦理之陳情案件,應交由總收文人員
        依前款規定處理。
  (三)各組、室自行受理之陳情案件,由組、室收文人員以陳情類別登
        錄公文資訊系統後,分由承辦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