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民以書面陳情者,應依下列方式分辦: (一)總收文人員應將陳情案件登錄公文資訊系統後,分由各承辦組、 室處理。陳情事項如為跨組室業務或非屬本署主管業務者,分由 綜合企劃科處理。 (二)署長及副署長指示各組、室辦理之陳情案件,應交由總收文人員 依前款規定處理。 (三)各組、室自行受理之陳情案件,由組、室收文人員以陳情類別登 錄公文資訊系統後,分由承辦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