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參觀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規定訂之。
〔立法理由〕
本條酌修文字。

本院入場參觀券及至善園入園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北部院區:
  (一)普通參觀券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二)團體參觀券新臺幣三百二十元(一般團體十人以上,導遊憑證三
        人以上),並依規定另行租用無線語音導覽系統(子母機語音導
        覽)。
  (三)優惠參觀券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四)六十五歲以上者(假日)參觀券新臺幣七十五元,平日免費。
  (五)至善園入園費新臺幣二十元。但憑入場參觀券者,可免費入園。
二、南部院區:
  (一)參觀券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十人以上團體,並依規定另行租用無
        線語音導覽系統(子母機語音導覽)。
  (二)六十五歲以上者(假日)參觀券新臺幣七十五元,平日免費。
三、南北聯券,辦理期間由機關首長核可後實施,聯券方式如下:
  (一)持本院北部院區各類參觀券者,得憑該券另參觀南部院區。
  (二)持本院南部院區參觀券之本國籍遊客,得憑該券另參觀北部院區
        。
  (三)外國籍遊客於南部院區售票口購買北部院區之普通參觀券或團體
        參觀券,得憑該券參觀南部院區及北部院區。
〔立法理由〕
一、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本院現行參觀收費標準自一0三年實施以來,已逾三年,因考量參觀
    人數,水、電用量、人事加班費、展場費用,為反應成本,修訂收費
    標準。
三、北部院區普通參觀券由新臺幣二百五十元調整為三百五十元。團體參
    觀券由新臺幣二百三十元調整為三百二十元。
四、北部院區優惠參觀券適用於國人憑身分證件(團體亦同)及持國際學
    生證者,詳本院網站門票資訊。
五、依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於六十五歲以上本國籍老人優惠參
    觀方式如下:平日免費、假日應收取半價。
六、南部院區收費原比照北部院區各類票價,經核實檢討,依成本調整票
    為新臺幣一百五十元(不分國籍)。
七、為推廣博物館教育並帶動觀光人潮,進而促進經濟發展,爰增列南北
    聯券。

為考量博物館肩負教育推廣責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本院專案核
准後,得免費或優惠參觀:
一、本院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事項。
二、年齡未滿十八歲者、學生、六十五歲以上者(平日免費)、身心障礙
    具身分證明文件者。
〔立法理由〕
一、依照我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
    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本院爰參照該公約
    及呼應立法院之要求,將原定學齡前兒童免費參觀之規定,修正為未
    滿十八歲者(不分國籍)免費參觀,使國內、外遊客均可享受此一優
    惠措施。
二、依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於六十五歲以上本國籍老人優惠參
    觀方式如下:平日免費、假日應收取半價。
三、刪除「中低或低收入戶」、「軍警憑證優惠」,以符合規費法。

為配合展覽教育推廣聯合售票之需要,本院得擬定參觀券折扣促銷計畫,
經奉首長核可後實施,但其收費基準以參觀券票價八折以上為限。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院參觀券價格之變動,對我國觀光旅遊業有一定程度影響,為兼顧其
業務之適應期間,調整後之參觀券價格,定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