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規費之收費基準,業務主管機關應考量辦理費用
或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及其他影響因素定期檢討,每
三年至少應辦理一次。本院一0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參觀收費標
準,自一0三年七月一日施行,於本(一0六)年七月一日屆滿三年。復
依規費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近年來雖然參觀人數隨著國內外
情勢而時有波動,但是服務人力成本始終居高不下,加上油電等價格波動
,博物館營運成本隨同增加。依本院委託國立臺北大學所作「二0一六博
物館門票訂價策略」之分析評估,就參觀人數、各國博物館定位與營運策
略、門票訂價方案、國立故宮博物院門票訂價方案予以探討,並比較歐、
美、日等國大型博物館票價,本院票價與國際同級博物館相比仍屬偏低。
惟本院隸屬政府組織、經費來自於政府預算,組織任務除了收藏品展示之
外,本院之功能更包括回饋全民、提升國人藝術文化教育、促進文化平權
、促進文化觀光等公共服務意涵;故參採國外大型博物館平均漲價幅度為
百分之四十之原則,並考量物價指數變動指數年增率,以及強化南北院區
連結性等需求,擬通盤調整本院南、北院區參觀券票價定價策略:包括調
漲北部院區票價、南部院區票價單一化、以及推出南北聯券優惠措施。另
依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於六十五歲以上本國籍老人優惠參觀方
式如下:平日免費、假日應收取半價。
本院參觀券價格之變動,對我國觀光旅遊業有一定程度影響,為兼顧其業
務之適應期間,調整後之參觀券價格,預定於一0七年一月一日施行。綜
上,檢討修訂本院收費標準,其重點摘陳如次:
一、本院北部院區普通參觀券價格由新臺幣二百五十元調整為新臺幣三百
五十元、團體參觀券價格由新臺幣二百三十元調整為新臺幣三百二十
元。本院南部院區參觀券價格為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另依老人福利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對於六十五歲以上本國籍老人優參觀方式如下:平
日免費、假日應收取半價。此外,增列南北聯券:持本院北部院區各
類參觀券者,得憑該券另參觀南部院區;持本院南部院區參觀券(票
價為新臺幣一百五十元)之本國籍遊客,得憑該券另參觀北部院區;
外國籍遊客於南部院區售票口購買北部院區之普通參觀券(票價為新
臺幣三百五十元)或團體參觀券(票價為新臺幣三百二十元),即可
參觀南部院區及北部院區,如僅欲參觀南部院區,則購買南部院區參
觀券(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即可。(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依照我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
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兒童權利公約第一
條所指之兒童,係指未滿十八歲之人。該公約第三十一條規定兒童有
參與文化、藝術活動之權利。本院更進一步呼應立法院審議一0六年
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部分(關於國立故宮博物院)通過之決議:
「為落實兒童文化平權,建請故宮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精神,研議以兒
童權利公約所定義之十八歲以下不分國籍之兒童及少年,免費入館之
可行性及施行規劃,於六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
報告」,將本院原定學齡前兒童免費參觀之規定,修正為未滿十八歲
者免費參觀,使國內、外遊客均可享受此一優惠措施,促進博物館參
觀活動之國際化。(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調整後之參觀券價格,預定於一0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
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