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資料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圖書館閱覽服務影印收費如附表。
〔立法理由〕
配合本院院藏善本舊籍及檔案文獻服務調整,爰將圖書文獻館名稱修正為
圖書館,附表內容併同修正。

申請人向本院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料經核准者,應依檔案閱覽
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及其規定收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