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資料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國立故宮博物院台博秘字第 11010019781號令修正 發布第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故宮博物

立法總說明

國立故宮博物院資料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係依據規費法第十條訂定,並
自九十七年四月九日施行,迄今已逾十餘年,茲因本院處務規程於一百十
年二月一日修正,院藏善本舊籍及檔案文獻服務已非圖書館轄管業務,並
將圖書文獻館名稱修正為圖書館,爰修正本標準相關規定,以符合現行實
務運作情形。(修正第二條及第二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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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圖書館閱覽服務影印收費如附表。
〔立法理由〕
配合本院院藏善本舊籍及檔案文獻服務調整,爰將圖書文獻館名稱修正為
圖書館,附表內容併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