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組織法第二條本院掌理
事項之規定訂定之。
|
二、本院典藏文物之登錄、保管、維護、展覽及攝照,除另有法規規定外
,悉依照本要點之規定。
|
三、本院典藏文物,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院典藏文物由本院器物、書畫、圖書文獻、南院等處分別保管
典藏,由登錄保存處載入登錄清冊,並與典藏單位分別進行藏品
管理資料庫基礎資料之建檔工作,俾便查考。
(二)依本院藏品徵集辦法新增文物,由登錄保存處登錄後,移交各典
藏單位保管。
(三)各典藏單位為提存文物及佈展,得另訂工作手冊。
(四)出借文物,應依出借作業須知辦理。
|
四、文物庫房之管理,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文物庫房分別裝設門禁電腦控制系統及門鎖,並以卡片及鑰匙開
門,其經簽報院長核定使用之卡片及鑰匙由本院典藏單位主管指
定適當人員掌管。
(二)庫房啟閉,由卡片及鑰匙掌管人員會同有關職員為之,並依下列
規定辦理:
1.上班時間:
須配合控制中心設定開放時間。
2.非上班時間:
(1)由控制中心設定管制時間。
(2)非上班時間不得開庫,如遇特殊事故開庫,應由值夜值日或
掌管之科長以上人員報請其單位主管准許後,通知控制中心
將管制解除,再分別以卡片及鑰匙開門,倘遇緊急事故得由
控制中心會同掌管人員開啟,惟事後皆應專案簽報院長核備
。
3.除控制中心應留有記錄供查考外,另由掌管人員逐次作成庫房
日誌,每週送主管核閱存案。
(三)開啟文物箱(櫃)時,應有掌管人員二人以上到場始得辦理,並
應記錄工作情形,由單位主管隨時查閱。
(四)凡因公務需要提取之文物,應當天送回庫房,其因修護者不在此
限。申請表詳如附表。
(五)庫房內所存文物,除經常清點、整理、編目、展出及閱覽,由單
位主管通知掌管人員開箱(櫃)辦理外,如有特殊事故開箱(櫃
),須簽報院長核准。
(六)重要來賓要求參觀庫房或庫藏文物時,須經院長核准,始得辦理
。接待特別觀賞研究提取庫藏古文物及藝術品辦法另訂之。
(七)庫房內所藏文物,應定期抽檢,並會同登錄保存處檢查保存狀況
。院長不定期抽檢文物時,亦同。
(八)院外人士非經核准不得進入庫房;院內員工非因工作需要,亦不
得進入。
(九)庫房內嚴禁煙火,非工作時間,除安全及維護系統所需用電外,
應關斷照明設備之電源。
(十)庫房內文物之存貯、提件、歸位、簽封等工作,得在掌管人員嚴
密監督下由熟練技工友為之。
(十一)掌管人員對開箱(櫃)、提件、歸位等之工作情況應予詳確記
錄;單位主管並應作不定期抽查,以收監督之效。
(十二)如因掌管人員疏忽失職,致文物破損或遺失,應查明情節,依
權責課以應有之處分。
(十三)凡特別參觀及陳列、照相之文物,如遇有偶發事故致有損傷者
,應立即陳報,如隱瞞不報,則加重其處罰。
(十四)本院登錄保存處進行文物修護時,應作成紀錄。若須重大修護
時,應簽報院長核准,並載入藏品管理系統。
|
五、文物展覽,應依下列各項之規定:
(一)展件押運、戒護由安全管理處會同承辦單位辦理,申請格式如附
表。
(二)陳列櫃封鎖鑰匙,由承辦單位負責辦理。
(三)展品清冊,由策展單位按期繕造一式四份,一份報院長核備,一
份送教育展資處,一份送安全管理處查考及一份自存。
(四)各陳列室、各通道門戶鑰匙,由安全管理處指定專人保管,每日
會同職員二人以上按時啟閉,並於開啟後、關閉前,詳細檢查各
陳列櫃玻璃及門是否完整及隱蔽處所有無異常。
(五)陳列室櫃外設施之修理及清潔等事,由秘書室會同安全管理處辦
理。
(六)策展單位開啟文物陳列櫃時,應通知管制人員會同辦理。
(七)有關文物展覽之溫濕度、照明、展場裝修、有害生物防除及文物
安全設施,依本院文物展覽保存維護要點訂定之規範執行之。
(八)陳列室開放前後及展覽時間內,管理員應各就值勤區隨時巡查,
如發現問題,立即通報控制中心及有關單位處理。
(九)每日停止開放後,除安全及維護系統所需用電外,陳列室燈光及
電梯應關斷電源。
(十)如有特殊緊急狀況須關閉展場時,管理員應即勸導觀眾至指定場
所,或依疏散路線離開陳列室,隨即鎖門並關斷電源。
(十一)於特殊緊急狀況解除後,應由策展單位、典藏單位及安全管理
處巡視展場並作成紀錄。於展場關閉時間遇此狀況,由安全管
理處先巡視並記錄。
|
六、文物攝影、複印應遵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拍攝文物經院長或其授權人批准後由文創行銷處辦理,但典藏單
位為應業務或研究需要者,得經院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自行辦
理。
(二)文創行銷處奉准拍攝文物,應與典藏單位約訂提件之日期及時間
。
(三)拍攝文物非一日所能完成者,文創行銷處應與典藏單位另訂拍攝
時間。
(四)文物拍攝,由典藏單位派員提件至文創行銷處照像室,會同攝影
人員拍攝,拍攝時除典藏單位人員外,他人不得觸及文物。
底片攝成、數位攝影,應分別由各該負責拍攝單位登記工作日誌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底片攝成:載明品名及拍攝日期與每件拍攝張數(如長卷必須
分二張以上分段拍攝者)或複攝張數(每件一份或二份)。
2.數位攝影:
(1)典藏單位及文創行銷處應先核對拍攝清單上文物統一編號與
文物是否一致,作為數位影像編號依據。
(2)所得影像應由拍攝單位命名、編號,並經典藏單位確認後,
存放於拍攝單位專用影像工作站,再轉由教育展資處,進行
儲存管理。
若為典藏單位申請等急件申請案之圖檔,拍攝單位圖檔上傳
後,需告知典藏單位,以加速後續工作之進行。
(3)教育展資處應將影像檔進行安全備份,一份送交文創行銷處
,一份留存於教育展資處。
(4)本院各單位建置數位影像管理系統,應請教育展資處協助研
製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防盜拷措施及相關資訊安全措施
。
(5)數位影像管理單位業務若涉及全院性資訊政策及相關規定,
由教育展資處另定之。
(五)本院各單位或公私機關團體及個人,需用本院文物底片、照片或
數位影像檔案,作為研究或出版之用者,經院長或其授權人批准
後,除原無底片或數位影像檔案,可特為拍攝外,餘均提取現存
底片、照片或數位影像檔案供應,並依本院珍貴動產衍生品管理
及收費規定辦理。
(六)凡因研究參考申請複印院藏圖書文獻資料,除未經彙編出版、微
縮重製及數位建檔之一般圖書文獻外,其餘國寶及重要級文物、
罕見珍本及易破損之圖書文獻,均不得以原件複印,僅提供顯微
正片或數位影像複印之。
|
七、本院裝置維護文物安全之設施設備,應由各有關單位指定專人負責,
定期檢查試驗。
|
八、本院為維護院內安全及管理水電、空氣調節等設施,實施員工值夜制
度,其作業要點另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