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廣全民藝術文化教育、宣揚中
華文化、妥善管理使用本院影音資料,並與廠商合作開發影音資料及
其週邊商品,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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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未規定者,適用本院珍貴動產衍生品管理及收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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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本院影音資料者,其權利金依下列情形分別計算之:
(一)重製、編輯或改作:
1.營利性使用:
(1)定有售價者:(詳見附表1)
(2)未定有售價者:每秒以新台幣300至1000元(美金 10~35
元)計算。
2.非營利性使用:每秒以新台幣100元(美金3.5元)計算。
(二)公開播送:
1.商業頻道:每秒以新台幣300至1000元(美金 10~35元)計
算。
2.非商業頻道:每秒以新台幣100元(美金3.5元)計算。
(三)公開上映:
1.營利性使用:門票收入2%或每片每次新臺幣 6000元(美金2
00元)。
2.非營利性使用:每片每次新臺幣2000元(美金67元)。
(四)公開傳輸:
1.營利性使用:每片年費新臺幣9000元(美金300元)。
2.非營利性使用:每片年費新臺幣3000元(美金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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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本院藏品、藏品圖像或展覽場地拍攝影片者,其權利金依下列情
形分別計算之:
(一)重製、編輯或改作:
1.營利性使用:
(1)定有售價者:(詳見附表1)
(2)未定有售價者:依實際使用本院藏品、藏品圖像或展覽場
地拍攝影片長度,每秒以新台幣300至1000(美金 10~35
元)元計算。但若需特別提件拍攝並經本院核准者,除前
述金額計算外,另加收兩倍權利金。
2.非營利性使用:每秒以新台幣100元(美金3.5元)計算。若
須特別提件拍攝者,準用前目但書之規定。
(二)第三點規定關於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之規定,於使
用本院藏品、藏品圖像或展覽場地拍攝影片者準用之。
(三)影音資料週邊商品之衍生利用:影音資料內容使用本院藏品、
藏品圖像或展覽場地取景拍攝後,如轉為其他有形載體之利用
(例如:發行或散布電子出版品、DVD 等週邊商品)或無形之
傳輸使用(例如:在網路提供下載,供電腦或手機作為桌布使
用。)或就該影音資料衍生製作其他週邊商品(例如:書籍、
生活用品、遊戲、公仔等),或混合以上各種衍生利用型態者
,其權利金依下列情形分別計算之:
1.影音資料著作權屬廠商者,依該衍生利用商品所生每年營業
總收入減40%之行銷成本(稅金內含)之餘額之8%至15%。(
詳見附表 2)
2.影音資料著作權屬本院者,依該衍生利用商品所生每年營業
總收入減 40%之行銷成本(稅金內含)之餘額之40%至60%。
(詳見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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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作條件:廠商應於影音資料及其週邊商品製作完成二個月內,須繳
交樣品各二件供本院存參,作為永久典藏及推廣之用。其著作財產權
如屬廠商者,並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院作非商業性重製、公開播送、
公開上映、公開傳輸等利用,或再授權第三人作前述非營利性之利用
之書面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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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使用人為政府機關(含國營事業)、國內外公益法人或非營利機構者
,得基於公務互助及對等原則,採免費或優惠計價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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