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影音資料授權使用暨合作開發收費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所有條文

一、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廣全民藝術文化教育、宣揚中
    華文化、妥善管理使用本院影音資料,並與廠商合作開發影音資料及
    其週邊商品,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未規定者,適用本院珍貴動產衍生品管理及收費規定。

三、使用本院影音資料者,其權利金依下列情形分別計算之:
    (一)重製、編輯或改作:
          1.營利性使用:
           (1)定有售價者:(詳見附表1)
           (2)未定有售價者:每秒以新台幣300至1000元(美金 10~35
              元)計算。
          2.非營利性使用:每秒以新台幣100元(美金3.5元)計算。
    (二)公開播送:
          1.商業頻道:每秒以新台幣300至1000元(美金 10~35元)計
            算。
          2.非商業頻道:每秒以新台幣100元(美金3.5元)計算。
    (三)公開上映:
          1.營利性使用:門票收入2%或每片每次新臺幣 6000元(美金2
            00元)。
          2.非營利性使用:每片每次新臺幣2000元(美金67元)。
    (四)公開傳輸:
          1.營利性使用:每片年費新臺幣9000元(美金300元)。
          2.非營利性使用:每片年費新臺幣3000元(美金100元)。

四、使用本院藏品、藏品圖像或展覽場地拍攝影片者,其權利金依下列情
    形分別計算之:
    (一)重製、編輯或改作:
          1.營利性使用:
           (1)定有售價者:(詳見附表1)
           (2)未定有售價者:依實際使用本院藏品、藏品圖像或展覽場
              地拍攝影片長度,每秒以新台幣300至1000(美金 10~35
              元)元計算。但若需特別提件拍攝並經本院核准者,除前
              述金額計算外,另加收兩倍權利金。
          2.非營利性使用:每秒以新台幣100元(美金3.5元)計算。若
            須特別提件拍攝者,準用前目但書之規定。
    (二)第三點規定關於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之規定,於使
          用本院藏品、藏品圖像或展覽場地拍攝影片者準用之。
    (三)影音資料週邊商品之衍生利用:影音資料內容使用本院藏品、
          藏品圖像或展覽場地取景拍攝後,如轉為其他有形載體之利用
          (例如:發行或散布電子出版品、DVD 等週邊商品)或無形之
          傳輸使用(例如:在網路提供下載,供電腦或手機作為桌布使
          用。)或就該影音資料衍生製作其他週邊商品(例如:書籍、
          生活用品、遊戲、公仔等),或混合以上各種衍生利用型態者
          ,其權利金依下列情形分別計算之:
          1.影音資料著作權屬廠商者,依該衍生利用商品所生每年營業
            總收入減40%之行銷成本(稅金內含)之餘額之8%至15%。(
            詳見附表 2)
          2.影音資料著作權屬本院者,依該衍生利用商品所生每年營業
            總收入減 40%之行銷成本(稅金內含)之餘額之40%至60%。
            (詳見附表3)

五、合作條件:廠商應於影音資料及其週邊商品製作完成二個月內,須繳
    交樣品各二件供本院存參,作為永久典藏及推廣之用。其著作財產權
    如屬廠商者,並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院作非商業性重製、公開播送、
    公開上映、公開傳輸等利用,或再授權第三人作前述非營利性之利用
    之書面同意文件。

六、使用人為政府機關(含國營事業)、國內外公益法人或非營利機構者
    ,得基於公務互助及對等原則,採免費或優惠計價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