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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影音資料授權使用暨合作開發收費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3月8日國立故宮博物院台博行字第1110002343號令發布廢 止,並自111年3月8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故宮博物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7年12月9日國立故宮博物院臺博文字第0970013371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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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111年3月8日國立故宮博物院台博行字第1110002343號令發布廢 止,並自111年3月8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表一-重製、編輯或改作之影片訂有售價者
附表二-影音資料週邊商品之衍生利用(其影音資料著作財產權屬廠商者)
附表三-影音資料週邊商品之衍生利用(其影音資料著作財產權屬本院者)
法規異動
廢止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