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本院對外開放場地設施之使
用管理,使其充分發揮應有之功能並維護其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設施,指下列各項:
(一)北部院區:
1.文會堂:為階梯式演講廳,座位數二百六十二席。
2.正面廣場:華表大道面積約二百五十坪。牌樓廣場面積約五
百坪。
3.至善園:面積約五千七百坪,含亭閣、迴廊。
4.第一展覽區大廳(一樓與地下一樓):面積約六百二十坪。
5.第一展覽區大廳(一樓與地下一樓)及展場:面積約六千六
百三十坪。
(二)南部院區:
1.集賢廳:為階梯式演講廳,座位數一百九十八席。
2.中庭廣場:面積約五百二十坪。
3.慶典花園草坪區:面積約二千坪。
4.藝文劇場:面積約一千坪。
5.一樓公共空間:面積約九百八十五坪。
6.一樓公共空間及展場:面積約三千五百一十七坪。
7.二樓大廳:面積約四百七十四坪。
8.二樓大廳及展場:面積約三千零六坪。
9.一樓公共空間、二樓大廳及展場:面積約三千九百九十坪。
10.兒童創意教室:面積約三十坪。
前項第一款第一展覽區大廳及展場,使用人數須達百人,不足則以百
人計,至多以五百人為原則;展場僅供參觀,不提供佈置,參觀內容
以當期展覽為限。
|
三、院外申請使用者,以不影響本院使用,且以舉辦學術、藝文、公益、
教育宣導等活動為優先。
室內活動兼有飲食需求者,應事前併入申請書提出申請,其場地於北
部院區以第一展覽區大廳為限;於南部院區以一樓公共空間、二樓大
廳及兒童創意教室為限。
|
四、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本院申請使用場地設施:
(一)政府機關。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學校、公司、團體、法人。
(三)年滿十八歲本國籍之自然人。
(四)外國人持有我國永久居留證者。
|
五、院外申請者,應於預定使用場地設施日期前二個月,檢具下列書面資
料向本院申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附件二)
(二)企劃書:應詳載使用場地之日期、時間、活動內容、預定參與
人員與人數場地佈置與撤場之時間及規劃。
(三)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申請單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院得不予受理:
(一)未依本要點所定之時間提出申請。
(二)申請文件、資料有欠缺或內容不完全,並經通知限期補正一次
,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全。
|
六、申請繳交費用如下:
(一)使用規費:院外申請者之申請案,經本院審查後,以書面函復
申請者,申請者應依本院同意函所定之期限及「國立故宮博物
院場地設施規費收費標準」繳交場地設施使用規費,始得進行
場地佈置及活動。如未依限繳納者,視同放棄,申請者不得提
出異議,無故不繳納使用規費者,本院得於二年內不受理其場
地使用申請。逾時者按每小時加收超時場地使用規費,不滿一
小時以一小時計,但使用第一展覽區大廳(地下一樓與一樓)
;南部院區一樓公共空間、二樓大廳及展場場地設施於申請時
段前辦理前置作業或逾時者,按每小時加收使用規費三萬元。
(二)保證金:本院得審酌申請者之資格及企劃書內容,於必要時另
收取場地使用保證金,費用為依申請使用場地設施規費之半數
,於場地使用結束後用於扣抵申請者依本要點應負擔之費用,
餘額或無需扣抵之保證金則無息退還。
(三)北部院區第一展覽區大廳及展場;南部院區一樓公共空間、二
樓大廳及展場之其他相關費用:
1.門票,依「國立故宮博物院參觀收費標準」,不足百人以百
人計。
2.個人或團體語音導覽機租用費用。
3.相關委外服務工作費用與服務人員誤餐費用。
(四)費用繳納方式:
1.匯款:請匯入台灣銀行士林分行(戶名:國立故宮博物院30
1專戶,帳號:070036070162)。
2.現金:使用北部院區場地設施,請洽秘書室出納室;使用南
部院區場地設施,請洽南院處行政管理科辦理。
|
七、為考量博物館肩負教育推廣責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本院專
案核准後,得免費或優惠使用本院場地設施:
(一)本院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事項:
1.提供上級機關或配合各級機關學校於本院辦理教育、政策推
廣活動。本院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事項。
2.各機關學校舉辦公益性、全國性、國際性、或具藝術文化價
值之活動。
3.依政府採購法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辦理,辦理本院教育推廣
活動,得免費或優惠使用本院場地設施。
(二)其他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
八、於下列場地舉辦活動所需之電力及相關輔助設施,均由申請者自行準
備,如需使用現場設備及架設機器,應經本院同意:
(一)北部院區:正面廣場、至善園及第一展覽區大廳(一樓與地下
一樓)。
(二)南部院區:中庭廣場、慶典花園草坪區、藝文劇場、一樓公共
空間及二樓大廳。
|
九、場地勘察與會場佈置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申請者勘察場地時,應會同本院場地管理人員,並於上班時間
內辦理。申請者於使用期間應指派負責人一名,與本院場地管
理人員保持連繫,本院得要求申請者配合場地實際狀況,機動
調整會場佈置或活動內容。
(二)如需張掛宣傳標語(幟)、海報及設置文宣品,其型式應經本
院同意並在指定地點或位置為之。
(三)申請者進行場地佈置及撤場,應先通知本院始得為之。不得破
壞原有設施,除經本院同意之外,不得於地面、花木及其他任
何公共設施上噴畫任何標誌或打釘、打樁或以漿糊、膠紙(水
)、鐵釘、圖釘等物品使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面及有關設施
或公物。
(四)使用各場地之公物,應善盡維護責任。
(五)戶外活動應依噪音管制標準,音量以不超過五十五分貝為原則
,以免妨礙遊客及鄰近社區居民之安寧,如有違規情事,悉由
申請者負責。
(六)活動所需車輛以駛入車道、停車場或指定卸貨區為限,且不得
滯留車道。
|
十、場地之清潔及復原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北部院區第一展覽區大廳(一樓與地下一樓)及展場;南部院
區一樓公共空間、二樓大廳及展場,清潔由本院代辦;其他由
申請者自行負責。
(二)使用場地設施用畢應予復原,如有汙染、毀損或遺失,應負回
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
|
十一、申請使用本院各場地設施禁止下列情事,申請者有該情事之一,本
院得立即中止場地之使用,其所繳使用規費不予退還,並得視其情
節輕重沒收保證金之全部或一部,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場地使用申
請:
(一)嚼食檳榔、口香糖、於非吸菸區吸菸。
(二)使用明火、爆竹、瓦斯、噴灑粉塵、粉末、氫氣灌充設備或
其他危險化學藥劑。
(三)未經本院及主管機關核准,使用遙控無人機。
(四)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
(五)辦理活動損及本院建築、設施、人員或其他公共安全之虞。
(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或活動內容違反
公序良俗者。
(七)違反本要點及相關規定者。
前項第二款禁止情事於「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園區管理要點」
立有特別規定者,依該規定辦理。
|
十二、申請者於使用本院場地設施期間應為所有參與活動人員投保公共意
外險,且有周密安全維護措施,以保障所有參與活動人員之生命及
公共安全;如有發生群眾衝突、鬥毆或其他破壞等情事,申請者應
負一切法律責任。
|
十三、辦理活動之相關佈置、需用物品、使用期間公共活動意外險及各項
保險,均由申請者自行負責;庶務及視聽設備等各項支援,應事先
通知本院協調,並負擔相關費用。
|
十四、本院因緊急重大公務有使用各場地需要,得於活動舉辦前七日通知
活動申請者調整活動使用時間;如申請者因而取消舉辦活動,其已
繳場地使用規費及保證金全額無息退還。
|
十五、申請者之申請經核准後,未經本院同意,不得私自將使用場地權利
讓與第三人。如有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情況,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得由申請者申請調整使用場地之時段。
(二)未使用場地,得申請退費。
|
十六、本院建築物以外之戶外空間開放民眾拍照攝影,並以短時間使用、
不影響其他遊客參觀動線為限。
前項以外情形之拍攝行為,仍應依本要點提出申請;其收費參照「
國立故宮博物院場地設施規費收費標準」之使用規費,北部院區以
正面廣場,南部院區以慶典花園草坪區為基準,按每小時計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