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稽核者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 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及本行指定之方 式,向本行提出改善報告。 受稽核者依前項規定提出改善報告後,應依其缺失或待改善事項之性質及 程度,適時以書面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本行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受 稽核者進行說明或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