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條文關聯

受稽核者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
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及本行指定之方
式,向本行提出改善報告。
受稽核者依前項規定提出改善報告後,應依其缺失或待改善事項之性質及
程度,適時以書面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本行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受
稽核者進行說明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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