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行為辦理第六條第一項之稽核,應依同條第三項之考量因素及實際稽核
需求,就各受稽核者分別組成稽核小組。
前項稽核小組成員五人至九人,由具備資通安全政策或該次稽核所需之技
術、管理、法律或實務專業知識之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公
務機關代表不得少於全體成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前項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主動迴避擔任該次稽
核之稽核小組成員:
一、本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家屬或上開人員財產信託之受託人,
    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間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利害關係。
二、本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或家屬,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間,目
    前或過去二年內有僱傭、承攬、委任、代理或其他類似之關係。
三、本人目前或過去二年內曾任職之機關(構)、事業或單位,曾為受稽
    核者進行與受稽核項目相關之顧問輔導。
四、其他足認擔任稽核小組成員將影響稽核結果公正性之情形。
本行應以書面與稽核小組成員約定利益衝突之迴避事項及執行稽核之保密
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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