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條文關聯

前條交換單位存款戶之餘額如有不敷支付當日應付差額時,應於本行或本
行之代理銀行規定時間內補足。
票據交換所應就交換單位違反前項規定,無法支付其應付差額時,如何於
當日完成清算作業,訂定因應機制,並報本行備查。
交換單位無法支付其應付差額,而有嚴重影響票據交換運作之虞者,票據
交換所得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暫時停止其交換,並報本行備查,另由本
行轉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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