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匯出款項結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8月30日

所有條文

  為穩定金融,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四款及中央銀行法第
  三十五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民間匯入款項,係指中華民國境外之銀行委託中央銀行指定
  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以下簡稱指定銀行),委託中華民國境外之銀行
  ,在中華民國境外交付之款項。
  結購外匯存入外匯存款及外幣現鈔之結購,視為本辦法所稱民間匯出款
  項。

  民間匯款人於請求指定銀行辦理結購外匯時,應填報民間匯出款項結購
  外匯申報書(附申報書樣式),經由指定銀行向中央銀行申報。

  左列民間匯出款項之匯款人,得於填妥民間匯出款項結購外匯申報書後
  ,逕行辦理結購:
  一、進口貨品或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團體償付
      無形貿易費用之外匯支出。
  二、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一年內累積結購金額
      未超過一千萬美元或等值外幣之匯出款項。
  三、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團體及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年滿
      二十歲領有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之個人,一年內累積結購金額
      未超過五百萬美元或等值外幣之匯出款項。
  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辦理結購外匯之申報案件,每筆金額超過一百萬
  美元或等值外幣者,須俟申報之次日起經過三個營業日後辦理。中央銀
  行於必要時,得通知指定銀行暫緩辦理。

  前條規定以外民間匯出款項之匯款人,得於檢附民間匯出款項結購外匯
  申報書及左列文件經指定銀行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後辦理結購:
  一、匯出款項係經政府核准對外投資之資金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之
      文件。
  二、其他匯出款項應檢附相關文件。

  指定銀行辦理民間匯出款項結購後,應將左列各款及其他規定文件送中
  央銀行:
  一、依第四條辦理者,為民間匯出款項結購外匯申報書。
  二、依第五條辦理者,為中央銀行核准文件。

  申報人申報不實,或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論處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申報書]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一冊 1898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