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指定銀行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代客操作業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20日

條文關聯

  指定機構辦理代客操作業務前,應與委任人先行簽訂委任操作契約書、
  風險預告書。指定機構並應取得委任人簽署確認該機構已指派專人詳細
  說明,以及委任人已有七日以上之期間審閱前段相關文件之聲明書。
  前項所定之委任操作契約書、風險預告書及依本辦法簽訂之外幣保證金
  交易契約書等各項書類範本,由基金會洽商銀行公會擬訂後函報本行核
  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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