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金融機構申請許可辦理人民幣買賣業務或人民幣拋補業務,經審查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駁回其申請:
  一、資格條件不符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
  二、最近一年曾經本行、金管會或農委會廢止或撤銷業務許可,或最近
      一年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外匯、人民幣現鈔交易相關規定,情節重
      大或經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三、其他事實足認為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