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申請許可辦理人民幣買賣業務或人民幣拋補業務,經審查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駁回其申請: 一、資格條件不符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 二、最近一年曾經本行、金管會或農委會廢止或撤銷業務許可,或最近 一年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外匯、人民幣現鈔交易相關規定,情節重 大或經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三、其他事實足認為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