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證券商之電腦設備及相關作業環境應足以妥善辦理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
條規定事項及當年累積結匯金額查詢作業,並通過與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
統連結測試,始得申辦即期外匯交易業務。
證券商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與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連結,並遵循金融機構
使用中央銀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應注意事項:
一、自行開發主機對主機系統者,依據外匯資料處理系統之連線作業跨行
    規格辦理。
二、使用本行外匯資料申報系統者,應依據外匯資料申報系統軟體使用手
    冊辦理,並遵循金融機構使用中央銀行外匯資料申報系統應注意事項
    。
〔立法理由〕
配合本行建置外匯資料處理系統,明定與本行系統連線之應遵循事項,以
利業者遵循,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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