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激勵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機關工友工作士
氣及提升工作效能,特依工友管理要點第三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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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工友,指本會及所屬機關適用工友管理要點之編制內工友
(含技工、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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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擔任本會及所屬機關工友一年以上,且近二年內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
者,得遴選為績優工友:
(一)負責盡職,熱心公益,有具體事實。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有具體事實。
(三)愛護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實。
(四)技藝超群,協助提升工作效能,有具體事實。
(五)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面臨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
、財產有重大貢獻。
(六)對交辦事項,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實。
(七)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重大具體之優良表現,足為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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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績優工友: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三年內年終考核曾列丙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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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及所屬機關每次推薦之工友名額,工友人數未達十人者,以一人
為限;工友人數十人以上未達二十人者,以二人為限;工友人數二十
人以上者,以三人為限,並就前一年內符合遴選績優工友條件者,填
具推薦表(如附件)並檢附相關資料送本會秘書處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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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績優工友之遴選方式如下 :
(一)為審核本會及所屬機關推薦人選,應組績優工友評審委員會評審
,委員由本會及所屬機關各推薦一至二人,經主任委員核定後擔
任之。本會主任秘書為當然委員及主席,且不計入推薦人數。
(二)本會及所屬機關推薦人選,應本寧缺毋濫原則辦理,推薦人選經
彙送本會秘書處提績優工友評審委員會審查,擇優簽請主任委員
核定;如無符合第三點規定者,得予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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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績優工友之遴選,以最近五年未曾獲選為績優工友者為優先,年辦理
一次、每次一人為原則,獲選之績優工友應公開表揚,頒給獎牌及獎
金新臺幣二萬元,並給予公假五日,公假應於當年請畢且不得折算工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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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獲選為績優工友者,事後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本會應註銷其獲選資
格,其領受之獎牌及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相關
違失人員依情節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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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辦理績優工友遴選所需費用及獎金,由本會編列預算或在相關經費下
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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