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為激勵工友工作士氣及提升工作效能,各機關得辦理績優工友之選
拔,頒給獲選績優工友每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下之獎金,並給予五日
以下之公假,公假應於當年請畢且不得折算工資。
績優工友之選拔條件、名額、方式及其他事項,由各機關自行訂定
。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查行政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院授人企字第0九三00六五
二九二號函訂定發布工友工作士氣激勵措施,使機關可採行績優工友
選拔等相關措施以激勵工友工作士氣。
三、為使各機關可依機關屬性及需要,辦理績優工友選拔,遂整併該措施
並擇其要旨列於本點,又為使機關頒給獎金及公假日數有所基準,參
考前開措施第九點規定,於本點明定獎金及公假日數上限。
四、至選拔條件、名額、方式及其他事項,則由各機關視實際需求自行訂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