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 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配合本次修正, 定明其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