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7月25日科技部科部人字第1110047408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第 1條、第16條條文,自111年7月27日施行(原名稱:科技部中部科學園 區管理局處務規程)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科學

立法總說明

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於一百零三年三
月一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施行,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
次係於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九日修正。茲配合「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組織法」於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名稱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
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爰修正本規程名稱、第一條及第
十六條施行日期。

法規異動

修正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
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立法理由〕
修正機關名稱,修正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
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配合本次修正, 定明其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