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於一百零三年三 月一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施行,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 次係於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九日修正。茲配合「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組織法」於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名稱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 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爰修正本規程名稱、第一條及第 十六條施行日期。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 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修正機關名稱,修正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 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配合本次修正, 定明其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