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員工社團管理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為鼓勵本局員工從事有益身心健康之活動,豐富生活內涵,依中央各
    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局員工十人以上,基於共同從事正當休閒活動之需要,得經核准後
    成立社團從事之。

三、成立社團,應訂定章程,記載社團名稱、成立目的、社長產生方式與
    任期、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訂定章程之年、月、日,並於核准成
    立後送人事室登記備查。

四、社團活動時間,以利用公餘時間及例假日為原則。在不影響機關業務
    正常運作下,得利用辦公時間舉辦。利用辦公時間舉辦之文康活動,
    參加人員除代表機關參加藝文、體能競賽活動外,均不得以公假登記
    。

五、本局應社團之申請,得酌予補助經費並提供或協助洽借活動場地。

六、社團每季至少應辦理活動一次,且參與人數須達社員總人數四分之一
    以上,始得申請經費補助。申請經費補助應填報活動情形表,送人事
    室及主計室審核後由出納發給。

七、社團負有組隊代表本局參加比賽、提供作品參展及協辦局內各項活動
    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