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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
    團體舉辦各項活動,俾促進園區敦親睦鄰之功效,藉以提升園區形象
    ,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科技部」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

二、補(捐)助對象:園區所在直轄市之合法立案民間團體。

三、補(捐)助條件或標準:本局得視預算編列情形,以每年度補助每一
    團體一次,且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

四、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如下:
    (一)公益、教育、文化推廣及有助於推展本局之開發及建設成果等
          相關活動。
    (二)參與敦親睦鄰、促進關係和諧與行銷本局建設成果及開發績效
          等宣導活動。

五、經費來源:本局公務預算相關獎補助費項下支應。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補(捐)助經費之團體應檢具活動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辦
          理目的、時間、地點、內容、總經費(列舉明細項目)、擬申
          請之經費金額及項目、預期效益等,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
          不實或造假情事,本局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
          付款項。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本局主辦組室受理後,就申請補(捐)助之計
    畫內容等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後會簽相關單位,陳報局長核定補(
    捐)助項目及金額。

八、經費請撥及結報程序如下:
    (一)申請補(捐)助經費之團體應於活動結束一個月內會計年度終
          了前提出經費請撥,俾利辦理年度決算作業。
    (二)辦理經費結報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活動成果報告表一份。
          2.實際支用總經費明細表一份。
          3.支出機關分攤表一份。
          4.補(捐)助款支用單據一份。
          5.領據一份。
    (三)本案係使用政府補助款,依稅法規定本局將開立所得扣繳憑單
          予受補(捐)助團體,辦理申報事宜。
〔立法理由〕
一、依一百十年五月十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一一00一0一二三七號函
    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
    項」,第四點規定已將「支出憑證」修正為「支用單據」,爰將第二
    款第四目「原始憑證」修正為「支用單據」。
二、第一款及第二款其餘各目未修正。

九、督導及考核作業如下:
    (一)本局對補(捐)助業務得視需要派員督導,並考核補(捐)助
          款之運用情形,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
          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受補(捐)助單位除應繳回該部分之
          補(捐)助經費外,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
          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二)受補(捐)助單位辦理之各項活動,本局依績效衡量指標評核
          表(如附表),作為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各項活動評
          核結果,總評分未達七十分者,本局得視個案情形,停止該次
          補(捐)助並對該補(捐)助單位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

十、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
      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