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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令依據:依「建築法」第77條規定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執行需
    要訂定。

二、目的:
    為執行院頒「違章建築處理方案」,防止本園區新取得使用執照建築
    物二次施工,以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特依本園區建築特性訂定新取
    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稽查執行機制(以下稱本機制)。

三、適用對象:
    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所轄各園區之公私有新
    建建築物。

四、稽查作業程序:
    (一)建築物使用執照核發時,業務單位將起造人繳交使用執照竣工
          圖冊檔案分類列管稽查。
    (二)已建容積率或建蔽率已達法定值之95%以上之公私有建築,列
          入定期巡查對象;其餘採不定期巡查。

五、稽查頻率:
    (一)定期:自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每 3個月至少巡查 1次,為期 1
          年內無違規紀錄者,改列不定期巡查。有違規紀錄者,列管定
          期巡查。
    (二)不定期:自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採隨機巡查,且 1年內至少
          巡查 1次。

六、違規處置:
    (一)經巡查發現有二次施工情形,五日內會同園區保警單位及通知
          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其使用管理負責人)於現場陳述說明並作
          成稽查紀錄,再據以製成處分書,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限期自
          行拆除恢復原狀或補辦手續,未於期限內辦理續依建築法相關
          規定處理。
    (三)業務單位裁處應依建築法、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提出
          違建處分方案,簽陳首長或授權人核定後,據以執行。

七、管考與獎懲:
    (一)業務單位每年將列管查報及處理結果納入年度工作績效考評項
          目。
    (二)對於稽查工作人員之績效表現,本局得定期通案辦理敘獎。績
          效不彰者,則依規定予以懲處。

八、稽查紀錄表單如附表 1。

九、稽查流程圖如附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