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制定依據

1. 建築法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
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
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
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
第三項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
2.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04月02日 (現行法規)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二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