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
本計價基準。
〔立法理由〕 引用法規依據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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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製程廢水廠商及機關之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收費項目為水量及水污染
防治費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其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收費單價為
單一費率,計費公式如下: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Q×(Uq+CQC)
Q為污水量,Uq為每立方公尺污水量收費單價,收費單價 16.75元/m3
,CQC 為每立方公尺水污染防治費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單
價,收費單價0.026元/m3
倘無製程廢水廠商排放廢(污)水經檢測含有害性污染物質且未符合
園區下水道可容納排入水質標準,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本局
得將該廠商之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改以具製程廢水廠商方式計價。
本局為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處理區內廢污水,免收使用費,園區宿
舍區住宅因徵收成本不符效益,免收使用費。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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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製程廢水廠商之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收費項目為水量、化學需氧量、
懸浮固體、總氮、導電度、水污染防治費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
及異常水質(依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當次採樣分析檢測項目),其污
水下水道使用費收費計算公式如下: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Q×(CQ+Cc+Cs+CTN+CEC+CQC)+(QH×CH)+(Q2H×
C2HnH×CnH)
Q為總污水量,CQ為污水量收費單價8.50元/m3,Cc為化學需氧量收費
級距單價,CS為懸浮固體收費級距單價,CTN 為總氮收費級距單價,
CEC為導電度收費級距單價,CQC為水污染防治費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整治費收費單價0.026元/m3,CH為異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包含第五
點化學需氧量、第六點懸浮固體、第七點總氮等濃度超過園區污水下
水道可容納排入水質標準(容許標準)所定水質項目最大容許限制之
水質收費級距單價、第八點各項有害性污染物質、特殊性污染物質收
費級距單價。QH為每次通知異常期間污水量,k 為通知序次。QH計算
公式為每次通知異常期間 ×流量,每次通知異常期間係指園區下水道
管理機構通知廠商異常日之次日起至廠商改善完成報請園區下水道管
理機構複驗日止按日計算(未滿一日,均以一日計),但廠商於通知
當日報請複驗者,仍以一日計。廠商未於報請複驗當次改善完成,經
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複驗檢驗水質不合格,由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再
通知廠商改善者,該次通知異常期間則累計至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再
通知廠商改善日之前一日止,並自再通知廠商改善日當日起算下次通
知異常期間;流量以當季日平均污水量為計算單位。異常水質之下水
道使用費計費方式,則依據每次實際異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及當次異
常期間污水量計算,計費公式如:異常水質下水道使用費=(第1次通
知異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第1次異常期間污水量)+(第2次通知
異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第2次異常期間污水量)+(第3次通知異
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第3次異常期間污水量) +…以此類推。期
間如有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就數筆同一異常水質項目合併通知,該次
異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依該次通知異常期間各筆異常水質濃度之算術
平均數認定;如於廠商改善完成當次通知異常期間內,園區下水道管
理機構曾就同一異常水質項目採樣,經檢測之異常水質應納入該次各
筆異常水質濃度之算術平均數認定異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
如經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通知執行排放口連續採樣監測期間,異常水
質之下水道使用費計費方式,則依據每日實際異常水質及流量計算,
連續採樣監測期間異常水質下水道使用費=(第1日異常水質收費級距
單價)×(第1日異常期間污水量)+(第2日異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
×(第 2日異常期間污水量)+(第3日異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第
3日異常期間污水量)+…以此類推。
以上有關異常水質之污水量計算方式如本計價基準第四點規定。
〔立法理由〕 一、配合銅鑼園區新設第二期(高導電度)污水處理系統,及於國家科學
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銅鑼園區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
水質標準增訂第二期(高導電度)污水處理系統之導電度容許限值,
依使用者付費原則,於第一項增訂污水處理系統之導電度收費級距單
價(CEC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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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二點廠商及機關之污水量(Q)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使用自來水水源者,其污水量依自來水用水量百分之八十計算
。
(二)使用非自來水水源者,其污水量依實際用水量百分之八十計算
。
(三)同時使用自來水水源及非自來水水源者,其污水量以第一款及
第二款污水量合併計算。
(四)依前三款污水量計算方式顯不合理者,廠商及機關得檢具相關
事證,報經本局核准後採其他計量方式。
前項第一款自來水用水量,由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向台灣自來水公司
索取各廠商及機關之用水量資料。
使用第一項第二款非自來水水源之廠商及機關,應於使用前報經園區
下水道管理機構同意,並於次月五日前向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申報當
月實際用水量。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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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化學需氧量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收費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
化學需氧量收費單價30.58元/公斤。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一)
前項化學需氧量之濃度以該季水質之化學需氧量算術平均數為準。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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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懸浮固體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收費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懸浮固體收費單價33.22元/公斤。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二)
前項懸浮固體之濃度以該季水質之懸浮固體算術平均數為準。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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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總氮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收費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總氮收費單價290.80元/公斤。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三)
前項總氮之濃度以該季水質之總氮算術平均數為準。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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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導電度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收費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第一期(低導電度)污水處理系統導電度收費單價1,000元/m3。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四)
第二期(高導電度)污水處理系統導電度收費單價284.95元/m3。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五)
前二項導電度之濃度以該季水質之未逾導電度容許限值之算術平均數
為準,高於導電度容許限值時,以每次採樣分析抽驗水質單獨計算,
依第九點計算異常水質收費級距單價。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配合第二期(高導電度)污水處理系統設計處理能力,於國家科學及
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銅鑼園區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
質標準增訂第二期(高導電度)污水處理系統之導電度容許限值,爰
配合分別增訂第一期(低導度)及第二期(高導電度)污水處理系統
之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收費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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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害性污染物質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收費單價計算公式
如下: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六)
前項Pd為排放水水質濃度(mg/L),以每次採樣分析抽驗水質單獨計
算,Psd 為進廠容許限值(mg/L),Uh為有害性污染物質收費單價,
有害性污染物質收費單價為每單項1,000元/公斤,收費項目如下:陰
離子介面活性劑、油脂、酚類、銀、砷、鎘、六價鉻、總汞、銅、鋅
、鎳、鉛、硒、總鉻、氰化物、氟鹽、銦、鎵、鉬、 TTO、TMAH、鈷
、錫、銻、自由有效餘氯。
pH>9有害性污染物質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收費單價計算
公式如下: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七)
前項Pd為排放水水質氫氧根離子(OH-)(莫耳/L),Psd為進廠容許
氫氧根離子限值(莫耳/L),Uh為有害性污染物質收費單價,pH有害
性污染物質收費單價為每莫耳10元。
pH<5有害性污染物質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收費單價計算
公式如下: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八)
前項Pd為排放水水質氫根離子(H+)(莫耳/L),Psd 為進廠容許氫
根離子限值(莫耳/L),Uh為有害性污染物質收費單價,pH有害性污
染物質收費單價為每莫耳10元。
特殊性污染物質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收費單價計算公式
如下: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九)
前項Pd為排放水水質濃度(mg/L),以每次採樣分析抽驗水質單獨計
算,Psd為進廠容許限值(mg/L),Ue 為特殊性污染物質收費單價,
特殊性污染物質除鈣、鎂收費單價為每單項500元/公斤外,其餘項目
收費單價為每單項 50元/公斤,收費項目如下:二甲基硫、丙酮、氯
仿、二氯甲烷、苯、甲苯、二硫化碳、二氯乙烯、三氯乙烷、三氯乙
烯、 2-甲氧基-1-丙醇、N-甲基甲醯胺、二甲基乙醯胺、二乙二醇二
甲醚、N-甲基吡咯烷酮、鈣、鎂。
導電度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收費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第一期(低導電度)污水處理系統導電度收費單價1,000元/m3。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十)
第二期(高導電度)污水處理系統導電度收費單價284.95元/m3。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十一)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第二期(高導電度)污水處理系統設計處理能力,於國家科學及
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銅鑼園區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
質標準增訂鈣、鎂、導電度納入第二期(高導電度)污水處理系統之
容許限值,爰配合增訂鈣、鎂之特殊性污染物質收費單價及導電度收
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收費單價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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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第五點至前點之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總氮、導電度、有害性及特
殊性污染物質之水質由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派員每月不定期檢驗水質
測定。
園區廠商排放水質經環保主管機關稽查採樣,倘檢測結果未符合園區
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水質標準(容許標準)並函送園區下水道管理
機構時,將依主管機關檢測結果另以書面通知廠商,並依照本計價基
準第三點規定計算有害性或異常水質之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如環保主
管機關採樣日至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書面通知日期間,廠商排放水質
業經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測得已符合容許標準,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
將不採樣複驗,水質異常期間以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通知日起至廠商
報請複驗日計;如環保主管機關採樣日至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以書面
通知環保主管機關採樣之廠商水質異常期間,廠商排放水質經園區下
水道管理機構測得同一水質項目仍未符合容許標準,則以環保主管機
關檢測值與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檢測值之平均值代表異常水質濃度,
水質異常期間以先通知日起算,餘計價方式則依照本計價基準第三點
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第八點增訂導電度收費項目,修正第一項,將導電度納入不定期
檢驗水質測定項目,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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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廠商或機關之廢(污)水處理設施、生產設備或貯存設施發生故障
時於故障發生二十四小時以內,每單項水質異常以三萬元加計於污
水下水道使用費中,超過二十四小時以後,則依第三點水質異常計
費方式計價,如有造成污水下水道損害,廠商或機關應負責修護設
備所需費用。
前項所指故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發生意外事故,或因廢(污)水處理設施(
或設備)一部份或全部失去功能,致不符合容許標準者。但
廢(污)水處理設施因操作失當、未執行預防性維修操作或
曾經發現並經限期完成改正之設計不當所引起者,不在此限
。
(二)立即於故障記錄簿中記錄故障設施(或設備)名稱及故障時
間,並向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電傳報備,電傳報備應有報備
人姓名、職稱。
(三)於故障發生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正常操作或於恢復正常操作前
減少、停止生產及服務作業。
(四)於五日內向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報告。
(五)故障與所違反之該項排放水質有直接關係者。
(六)不屬六個月內相同之故障。
第二項第四款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施(設備)名稱及故障時間。
(二)發生原因及修復方法。
(三)故障期間所採取之污染防治措施。
(四)防止未來同類故障再發生之方法。
(五)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有關之證據資料。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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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廠商為符合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公告修正國家科學
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銅鑼園區污
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標準(以下簡稱容許標準)第二點所定
容許限制需進行改善措施,於本局所定期限前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局
提出申請,經本局核定並依核定內容進行改善者,其改善期間內異
常水質之下水道使用費計費方式如下:
(一)申請改善措施項目屬第九點第二項有害性污染物質之總鉻、
砷,且其異常水質濃度未逾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容許
標準公告修正前之容許限值,改善項目異常水質之下水道使
用費減免百分之四十計收。
(二)申請改善措施項目屬第九點第二項有害性污染物質之錫、銻
,改善項目異常水質之下水道使用費減免百分之四十計收。
(三)申請改善措施屬第九點第八項特殊性污染物質之2-甲氧基-1
-丙醇、N-甲基甲醯胺、二甲基乙醯胺、二乙二醇二甲醚、N
甲基吡咯烷酮,改善項目異常水質之下水道使用費不予計收
。
(四)申請改善措施屬第九點第八項特殊性污染物質之鈣,改善期
間內之鈣容許限值為320mg/L。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廠商改善期間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第三款改善期間不得逾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
四款應於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具相關資料提出申請且改
善期間不得逾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廠商遇不可抗力之因素無法於前項改善期間內完成第一項第四款改
善措施者,得於期間屆滿三個月前提出原因說明及期程規劃向本局
申請展延,經本局核定後得展延改善期限。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修正第一項,說明如下:
(一)配合第二期(高導電度)污水處理系統設計處理能力,於國家
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銅鑼園區污水下水道可
容納排入之水質標準增訂鈣納入第二期(高導電度)污水處理
系統之水質標準,為使廠商得以因應水質標準修正,新增廠商
如為符合水質標準所定鈣容許限值需進行改善措施者,應於一
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並
依本局核定內容進行改善者,改善期間內之鈣容許限值由250m
g/L放寬為320mg/L,修正序言及新增第四款規定。
(二)修正第一款至第三款引用點次。
二、於第二項增訂有關前項第四款應於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
申請,且改善期間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三、新增第三項,於改善期限前廠商若遇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完成考善
措施時,得於屆滿三個月前向本局申請展延並提出原因說明及期程規
劃,經本局核定後得展延改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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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廠商單季日平均污水量未達本局核准日排放污水量百分之六十者,
本局得通知廠商提出原因說明、未來排水規劃及依實際平均排水量
提出日排放污水量變更申請。
本局核准日排放污水總量達污水廠可處理總量百分之八十時,經本
局公告並通知用戶後,廠商及機關連續二季當季日平均污水量未達
本局核准日排放污水量百分之六十者,次季起日平均污水量低於本
局核准日排放污水量百分之六十,第二點污水量、第三點總污水量
以本局核准日排放污水量百分之六十乘以當季總日數計算。
本局核准日排放污水總量達污水廠第二期(高導電度)污水處理量
之百分之八十時,經本局公告並通知用戶後,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
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排入第二期(高導電度)污水處理系統之廠商
連續二季當季日平均污水量未達本局核准日排放污水量百分之六十
者,次季起日平均污水量低於本局核准日排放污水量百分之六十,
第三點總污水量以本局核准日排放污水量百分之六十乘以當季總日
數計算。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為提升污水處理系統操作營運績效,於第一項訂定廠商單季日平均污
水量未達本局核准日排放污水量百分之六十之處理方式。又於本局已
於核准日排放污水量時保留廢止權者,倘廠商未提出合理之原因說明
、排水規劃,且未依實際平均排水量提出日排放污水量變更申請,本
局得視個案情形,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依職權
就原核准排放量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併予敘明。
三、於第二項及第三項訂定基本收費污水量計算方式,並以連續二季當季
日平均污水量未達本局核准每日排放污水量百分之六十為以基本收費
污水量之條件,以利督促廠商核實申請日排放污水量,並有效分配污
水廠處理資源,使園區污水下水道之收費原則更具合理性及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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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計價基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本計價基準本次為全案修正,依法制體例,末條之修正以新訂定案之
方式處理,明定自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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