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二條之申請事項,必要時得會同相關機 關實地勘查。審查通過者,應通知申請人;未通過者,應附具理由通知申 請人。
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私立文化 機構之變更申請案,符合規定者核准其變更,未符規定者,應附具理由通 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