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二條之申請事項,必要時得會同相關機
關實地勘查。審查通過者,應通知申請人;未通過者,應附具理由通知申
請人。
〔立法理由〕
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私立文化
機構之變更申請案,符合規定者核准其變更,未符規定者,應附具理由通
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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