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財團法人私立文化機構經廢止設立許可時,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捐
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
前項捐助章程或遺囑無賸餘財產歸屬之規定者,其賸餘財產應歸屬其主事
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充作發展文化業務之用。
財團法人私立文化機構以外之其他私立文化機構,經廢止設立許可時,其
賸餘財產之處理,準用民法規定。
〔立法理由〕
一、依據民法規定,定明財團法人私立文化機構經廢止設立許可時,其法
    人財產之歸屬。
二、至於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文化機構,法人附設私立文化機構、團體附
    設私立文化機構,其經廢止設立許可時,如有賸餘財產,由各該私立
    文化機構或回歸原法人、原團體依規處理,未規定者,準用民法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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