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私立文化機構申請財團法人登記,應依民法、本辦法及直轄市、縣(市)
政府有關法人之法令規定辦理,並於辦妥財團法人登記後,將登記證書影
本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定明私立文化機構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應依法人相關規定辦理,並報所在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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