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財團法人私立文化機構董事會,應於董事任期屆滿三個月前,開會選舉下
屆董事。董事會應於改選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
一、董事會組織章程。
二、全體當選人名冊。
三、董事願任同意書。
四、董事會改選之會議紀錄。
新董事會應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三十日內,由原任董事
長召開新董事會,推選新任董事長,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並於當屆任期屆滿前交接完畢,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
時,亦同。
原任董事長逾期不召開新董事會或拒絕交接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得依三分之一以上新任董事之申請,指定董事召開會議,並辦理交接。
〔立法理由〕
一、定明財團法人私立文化機構董事會改選之期限,並應將選舉結果報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二、定明新舊任董事會之交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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